昆山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公司,用心服务,放心选择
2025-05-05 07:00:01 749次浏览
价 格:面议
问题二:
出票人申请开票-银行审批通过并完成了主机开票操作,但是收款人却没有可签收票据信息。
原因:
这可能是因为收款人电子票据功能开通出现了问题一的两个情况,或者是因为在出票申请人申请开票时选择了“自动提醒收票”,但是你查询的时候收款人没有开通电子票据业务功能或所开通的电子票据功能不符合要求。
解决方案:
和问题一一样的情况,解决方案参照上面即可。若是因为选择了“自动提醒收票”,出票人就先把“自动提醒收票”的指令撤回,然后等收款人电子票据功能确切按要求开通了以后,出票申请人做一次“提醒收票”,收款人就可以签收票据了。
问题一:
客户通过网上银行电子票据功能模块申请签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出现错误提示:无法查找该收款账户的银行行号。
原因:
收款人开户网点未开通大额支付行号。
解决方案:
收款人在组织机构代码号、大额支付系统12位行号双全的网点重新开立账户并开通网银、电子票据功能。
系统查询
系统内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可通过业务系统向承兑行进行查询,具体业务处理应遵循银行会计部门的有关规定;系统外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可通过核心业务连接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进行查询
查复结果适用于贴现业务及票据质押业务的时效性。在取得查复结果正确且保证拟贴现或质押票据无挂失止付前提下,应及时办理票据贴现或质押业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1、对票据真伪的辨别能力不足,存在受理伪票的风险。随着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制假水平的提高,“克隆”汇票达到了以假乱真的地步,在缺少先进的检测仪器的情况下,仅凭肉眼观察鉴定票据的真实性,存在着很大的风险性。
2、银行工作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潜在风险。银行承兑汇票上都有明确而规范的记载事项,但在办理贴现的过程中,经常发现因银行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违规操作,造成出票行填写的出票日期、到期日、出票人全称及签章等要素不规范。同时,企业在背书转让过程中,由于财务人员金融票据知识欠缺,造成背书人签章不到位、重叠或模糊不清、被背书人全称填写与印章不符,以及背书转让与签章不连续现象。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汇票到期承兑结算,造成潜在风险。
3、办理贴现业务时,对企业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审查不严,汇票取得的合法性存在风险。现代金融业竞争激烈,为占领票据市场,有的银行对企业交易的真实性审查流于形式,对申请贴现人提供的交易合同、增值税不作认真调查,违规办理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贴现业务。汇票到期一旦不予付款,申请贴现企业又以无资金逃债,将给银行的追索增加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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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付款人在收到提示承兑汇票时,还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2.承兑的记载事项。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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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即通过审查票面的“四性”——清晰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来辨别票据的真伪。1.清晰性:主要指票据平整洁净,字迹印章清晰可辨,达到“两无”,即:—无污损,指票面无折痕、水迹、油渍或其他污物。—无涂改,指票面各记载要素、签章及背书无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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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一种制度。因为汇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是委托他人(付款人)代替其支付票据金额,而该付款人在出票时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无当然的支付义务。为使票据法律关系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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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属的票据行为。2、远期汇票付款人所为的票据行为。3、表示愿意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4、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所为的票据行为。1.自由承兑原则。汇票的付款人可以依自己独立的意思,决定是否进行承兑,不受出票人指定其为付款人的限制。即使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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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具体的计算公式为:银行承兑汇票融资额=票面金额—按出票日计算的银行贴现息—承兑汇票的银行手续费—保证金存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还款额=票面金额—保证金存款—保证金存款利息收入。银行承兑汇票的资金成本=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还款额—银行承兑汇票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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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优点 1、对于卖方来说,对现有或新的客户提供远期付款方式,可以增加销售额,提高市场竞争力。2、对于买方来说,利用远期付款,以有限的资本购进更多货物,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营运资金的占用与需求,有利于扩大生产规模。 3、相对于贷款融资可以明显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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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一种制度。因为汇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是委托他人(付款人)代替其支付票据金额,而该付款人在出票时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无当然的支付义务。为使票据法律关系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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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客户通过网上银行电子票据功能模块申请签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出现错误提示:无法查找该收款账户的银行行号。原因:收款人开户网点未开通大额支付行号。解决方案:收款人在组织机构代码号、大额支付系统12位行号双全的网点重新开立账户并开通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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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提示承兑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向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诺付款的行为。由于提示承兑的目的仅在于请求付款人就是否承担到期付款义务加以确定,所以,对于提示人的资格一般无特别要求。2.提示承兑的期间。(1)对于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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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查询 查询人员将填制好的查询查复书、承兑汇票复印件和相关证件传真至承兑行查询查复部门,收回承兑行签章(结算专用章、经办人名章)的查询查复书和承兑汇票的联(卡片)传真件、查询人员应在业务审批表上记录查询情况(查复人员姓名、时间、查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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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承兑汇票担保企业在从事国内贸易购买货物向银行申请开立承兑汇票时,由担保机构对汇票金额的全部或保证金敞口部分提供的担保。2、商业票据贴现担保商业票据贴现担保是企业将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担保机构按票面金额为企业向银行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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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具体的计算公式为:银行承兑汇票融资额=票面金额—按出票日计算的银行贴现息—承兑汇票的银行手续费—保证金存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还款额=票面金额—保证金存款—保证金存款利息收入。银行承兑汇票的资金成本=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还款额—银行承兑汇票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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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凭证的填写各银行的托收凭证样式都是统一的,只是印刷不同,因而不能通用。凭证需要填写的有:1、委托日期:即该凭证送交银行柜台的日期2、付款人全称:应该注意的是,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不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银行,所以,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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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是指办理过承兑手续的汇票。即在交易活动中,售货人为了向购货人索取货款而签发汇票,并经付款人在票面上注明承认到期付款的“承兑”字样及签章。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付款人承兑以后成为汇票的承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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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出票人申请开票-银行审批通过并完成了主机开票操作,但是收款人却没有可签收票据信息。原因:这可能是因为收款人电子票据功能开通出现了问题一的两个情况,或者是因为在出票申请人申请开票时选择了“自动提醒收票”,但是你查询的时候收款人没有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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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查询 系统内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可通过业务系统向承兑行进行查询,具体业务处理应遵循银行会计部门的有关规定;系统外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可通过核心业务连接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进行查询 查复结果适用于贴现业务及票据质押业务的时效性。在取得查复结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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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提示承兑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向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诺付款的行为。由于提示承兑的目的仅在于请求付款人就是否承担到期付款义务加以确定,所以,对于提示人的资格一般无特别要求。2.提示承兑的期间。(1)对于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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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由承兑原则。汇票的付款人可以依自己独立的意思,决定是否进行承兑,不受出票人指定其为付款人的限制。即使付款人与出票人存在一定的资金关系或依承兑协议,应为汇票进行承兑而未承兑,也只承担票据外责任。2.完全承兑原则。我国票据法第54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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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提示承兑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向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诺付款的行为。由于提示承兑的目的仅在于请求付款人就是否承担到期付款义务加以确定,所以,对于提示人的资格一般无特别要求。2.提示承兑的期间。(1)对于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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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一种制度。因为汇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是委托他人(付款人)代替其支付票据金额,而该付款人在出票时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无当然的支付义务。为使票据法律关系得以